(201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达到基本生活标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或中止学业,激励经济困难研究生勤奋学习、自强弘毅,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修订)》(武大研字[2015]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别困难补助,用于缓解经济困难研究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和突发性困难。
第三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一般标准为500-1000元;特别困难补助的一般标准为2000-5000元,特殊情况为10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良;
2.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3.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孤儿或者单亲,无经济来源,基本生活困难;
2.家庭成员(父母、配偶)经济收入低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负担重,难以维持生计;
3.研究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4.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5.其他突发事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
1.研究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
2.研究生本人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3.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1.因学生本人责任发生失窃被盗、发生宿舍火灾等情况而致其临时生活困难的;
2.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的;
3.当年因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
第三章 申请、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分别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第十条 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受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的,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困难补助申请,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并填写建议资助金额,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发放补助。
第十二条 学校给予的慰问资助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专人代为办理。具体程序: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发放,代办人签字领取。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均为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一学期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4]26号)即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