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公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来源:后勤保障部  文件字号:武汉大学公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05-25

武汉大学公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武大字[2006]5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武汉大学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6]4 号)和《武汉大学公房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房的有偿使用是指使用学校的公房资源就需缴纳房产资源占用费。在改革初期对学院(医学部、系)(以下简称“学院”)、科研院(所、中心)(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在缴纳房产资源占用费的同时,按核定的面积给予适当补贴。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市场价格的变化,逐步取消补贴,实行全成本核算。
第二章 收费及免收费范围
第三条 需缴纳房产资源占用费的用房:
(一)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二)学院和科研单位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的各类用房;
(三)全校直属事业单位用房;
(四)后勤生活服务用房;
(五)产业用房和其它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免缴房产资源占用费的用房:
(一)学校管理和调配的、供全体师生无偿使用的公共教室、会议室以及为教学服务的书库、计算机房、档案馆库房等;
(二)免费开放的体育场馆、工会活动室、老干部活动中心等;
(三)水电基础设施用房;
(四)其它另有规定的用房。
第三章 面积核定
第五条 机关部(处、室)(以下简称“机关”)用房面积以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工作任务为依据确定:
(一)办公用房按人员编制数核定每人12 平方米(X1);
(二)接待室(X2)、档案资料室(X3)等用房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以单位编制数为基数核定(见表);
人数(N)编制面积(X1)接待室面积(X2)资料室面积(X3)
20 人以内 12×N 50 30
21—40 人 12×N 80 50
41 人以上 12×N 100 70
用房定额分配总额(X0)计算公式:
X0=X1+X2+X3
第六条 学院和科研单位的用房面积以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各类全日
制学生数、前三年度科研经费平均数、各学科类别调整系数(K)进行核定。
(一)管理人员用房(Y1):学院行政管理人员按人员编制数每人核定10平方米;
(二)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用房(Y2):按院士和资深教授每人50 平方米、长江学者、特聘教授30 平方米、珞珈特聘教授20 平方米、正高15 平方米、副高12 平方米、中级及以下人员10 平方米核定。
(三)教学实验及公共用房(Y3):按本科生每人1 平方米、硕士生每人1.5 平方米、博士生每人2 平方核定,学生数以上一年度12 月底人数为准。特殊实验用房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定。
(四)科研用房(Y4):以前三年的平均实际进账科研经费为准,人文社科类每0.5 万元核定1 平方米,自然科学类每1 万元核定1 平方米;
(五)国家级重点科研单位每年给予面积补贴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1500平方米、国家工程技术中心800 平方米、人文社科基地500 平方米、国家级实验示范中心500 平方米;
(六)调整系数表(K)
类别调整 系数K
适 用 学 院 和 科 研 单 位一 1.0数学与统计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院、文学院、历史学院、哲学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社会学系
二 1.2城市设计学院、WTO 学院、信息管理学院、计算机学院、软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电子信息学院、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测绘科学与技术学院、多媒体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实验室、GPS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软件学院、印刷与包装学系
三 1.5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艺术学系、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电气工程学院、动力与机械学院、水利水电学院、医学部
学院、科研单位用房定额(Y0)计算公式:Y0=(Y1+Y2+Y3+Y4)×K
第七条 图书馆、网络中心、档案馆等直属单位的党政办公用房参照机关的办法核定面积。
第八条 后勤生活服务用房依服务的性质分别核定用房面积和缴纳房产资源占用费;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按用房面积参考市场价格缴纳房产资源占用费;产业用房和各类经营性用房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第四章 收费标准与补贴措施
第九条 收费以各单位现有的净使用面积为基数,收费标准暂定为每月10元/平方米,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市场价格的变化,今后将作适当调整。面积在核定面积之内按100%收费,超过核定面积部分按200%收费。每月缴纳费用公式为 FR=R 定×S+R 超×2S
(R 定为定额面积,R 超为超定额面积,S 为收费标准。)差面积的补贴按50%发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条 净使用面积为各单位所使用房屋的套内面积之和,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各楼栋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的面积不计入各单位的用房面积中。考虑到各单位实验室功能不易区分,因此各单位基础实验室面积均减半计量量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 基于学校房屋现状,拟分别情况,按每平方米8—12 元/月的标准进行补贴,以后将逐年递减直至最终取消补贴。建筑年代 60 年代及以前 70 年代80 年代90 年代2000 年后补贴标准 12元 11元 10元 9元 8元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公房资源共享,全校统一调配的公共教室和会议室及教学实验室不列入所在的委托管理单位用房面积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房,按照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在全部投资中所占份额,免交相应额度的房产资源占用费,但须按所免交额度的20%缴纳土地占用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机关和直属单位用房的房产资源占用费按季度缴纳,从单位运行经费中扣缴。
第十五条 科研单位用房的房产资源占用费,按季度缴纳,从科研单位指定的项目帐户中扣缴。
第十六条 无编制挂靠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经学校批准已经安排的,按照收费标准的300%缴纳房产资源占用费。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用房面积补贴的发放定在每年第一季度。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控帐户管理房产资源占用费,专项核算,结余部分用于公房的维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以在学校分配的总量内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发挥房产资源的最大效益。学校核定各类用房的数据只是作为计算的标准,不作为单位内调配的依据。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的有偿使用方案时,必须确保教室与教学实验室用房。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使用公房资源的所属各学院、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单位、后勤单位、产业单位及其它单位等。附属单位自有产权公房的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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