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来源:后勤保障部  文件字号:武汉大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1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根据武汉大学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评选坚持民主化、公开化、程序化的原则,根据各基层单位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情况,通过年度评选先进,进一步调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计生干部的积极性,推动我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评选对象
全校基层单位,基层计生干部。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标准
(一)计划生育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严格实行计划生育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工作机制,以及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确保计生工作人员落实,把本单位的计生工作落到实处。
2.认真把好婚育关,准确出具婚育证明,严格按政策审查上报申请生育的材料。符合政策生育率为在职职工100%、流动人口100%、在校学生100%。及时掌握怀孕和生育的育龄妇女动态,及时准确地向校计生办报告计划生育各种信息,当年人口怀孕、生育上报准确率100%,按政策办理《生育服务证》及时率100%。
3.流动人口经常性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到位,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建立了完整的流动人口登记台账,持证居住、持证用工,认真完成流动人口的“三查”服务和婚育证查验工作,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持原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率100%,验证率100%。
4.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育龄妇女“三查”服务工作。安全保管并发放本单位育龄人群所需的免费避孕药具。
5.积极参加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每年与学校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全面实现管理目标。
(二)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标准
1.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广大育龄职工、学生和流动人口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年以上。
2.认真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决定,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出色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
3.能及时掌握本单位育龄职工、学生、流动人口怀孕和生育的动态,按政策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及时掌握本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情况;按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独生子女“六一”奖励金报表》、《独生子女托幼学费补助申报表》和《流动人口报表》。
4.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工作成绩显著。
(三)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
1.本年度出现未持证生育的;
2.本年度出现二孩怀孕后才申报指标的;
3.本年度由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因把关不严,发现弄虚作假的;
4.本年度单位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和计生干部无故不参加全校计划生育年度工作会议的。
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
每年考核评比产生五个先进集体和五名先进个人。
五、评选程序与方法
全校计划生育评先工作在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评选在年底进行,由校计划生育评先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一)凡与学校签订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应如实填写《武汉大学单位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申报表》,二级和三级单位计生干部如实填写《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干部年度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学校计划生育评先小组召开会议,评议确定学校年度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三)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年度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六、学校召开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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