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来源:后勤保障部  文件字号:武汉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12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已婚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负责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校学生的生育情况纳入学校属地街道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三、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系)、保卫部、校医院等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计生办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
四、各学院(系)应根据在校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人数和计划生育工作量配备1—2名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五、各学院(系)应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情况登记备案制度。将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六、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及哺乳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七、已婚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已婚学生的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
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向所在学院(系)和学校计生办同时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和学校计生办同意后,应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
1.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我校已婚女生为学校集体户口的,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或导师、学院(系)主管书记签字同意后,在学校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男女双方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盖章,在我校所在地珞珈山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办理《生育服务证》。
2.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双方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4.办理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夫妻双方姓名、出生年月日、学习或工作单位、结婚时间、是否初婚、是否生育、是否在配偶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等内容。
(2)辅导员或导师、分管书记分别在个人书面申请上签批是否同意该生在校怀孕生育,并加盖所在学院(系)公章。
(3)双方均为我校在校学生的,应提供经批准盖章的个人书面申请;双方所在学院(系)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不是我校学生的应提供另一方所在学校或单位计生部门的婚育情况证明);学生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
(4)在校学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已婚学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为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九、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原则上,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生育的,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十、已婚学生子女户口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实手续。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十一、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学校可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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