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0年11月修订)
来源:后勤保障部  文件字号:武汉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0年11月修订)  发布日期:2011-04-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规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全校师生员工以及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我校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执行“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
第四条 我校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学校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一名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是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组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其模式为:主管领导(主管校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二级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干部(学校管理干部、各校区医院管理干部、二级三级单位管理干部)。全校按上述网络模式做到组织落实、层级负责、各司其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学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负总责。各单位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指标落实、奖惩兑现,实现计生目标。
第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
(一)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部门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整体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计划生育工作,对超计划生育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学校与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学校与所属部门(校内二级单位)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必须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计生办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况。
(三)加强与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街道做好《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组织和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负责发放、管理避孕药具。
(五)加强与校内各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全校育龄人口的流入、流出、动迁及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建帐建卡、查证、验证工作。
(六)做好计划生育经费预算,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开好全校计划生育工作会及总结表彰大会,定期开展对基层计生干部的培训。
(八)做好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
 
第四章 育龄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指来我校从业一个月以上的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年龄在1849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的必要条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督促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三)做好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单位和个人在接纳育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时,认真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者,不予用工;对原已用工而未办证者,要督促及时办理,限期不办的,予以清退。
(四)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要建立健全育龄流动人口台帐登记制度,并及时报校计生办备案。
(五)建立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制度,沟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上报校计生办。
(六)督促育龄流动人口接受校计生办组织的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及节育措施检查。
(七)督促本办法实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育龄流动人口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进入我校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在到我校之日起的三日内,持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等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持双证方为有效),到用人单位登记。
第十四条 进入我校的育龄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经校计生办及校所在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后,方可在我校怀孕、生育。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留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收留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校计生办,并负责动员做好补救工作。
 
第五章 婚育管理与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零七个月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九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经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办理《生育服务证》。是我校双职工或是我校女职工的,怀孕三个月内由夫妻双方向我校计生办提出申请,经校计生办审核后,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经夫妻双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盖章后,到珞珈山街计生科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生育的,是我校双职工或是我校女职工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学校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基层单位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女单职工除提交本人所在基层单位证明外还应提供配偶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无单位的,提供配偶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的婚育证明,收养状况证明及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三)经学校计生办初审后,报珞珈山街办事处计生科。最后由武昌区计生委审核后办理《生育证》。必须持证怀孕、生育。
第二十四条  是我校男职工的,由学校计生办出具该同志的婚育情况证明后,由夫妻双方向配偶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按武汉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生育一个孩子的教职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办对象:凡属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双方原未生育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原来只生育过一个子女,重新组合的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并保证不再生育,且原配偶未再生育的,原未办证的,可以申请办证。
(二)办证程序:按照办理《生育服务证》的程序,向女方单位计生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无单位的)提出申请。
(三)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女教职工,应将《登记表》原件交计生办建档,并办理有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在校期间生育子女后,原则上待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晚婚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产后一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双、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岗贴、劳酬照发。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的有效凭证。凡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保证不再生育,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职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10/月到子女满14周岁,夫妇一方在校外单位工作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双职工100元,单职工50元。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退休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校计生办证明加发5的退休金。
第三十一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又要求生育的,自批准申请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优待,并退回此前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注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再婚家庭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都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两个子女都留在重新组合的家庭中,应取消两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再婚夫妻婚姻登记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有关优待。
第三十二条  生育一个子女后结扎的,给予50元奖励,休假30天;生育一个子女后上环的,休假七天;经校计生办同意后取环的,休假3天。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女教职工第一次人流手术作为产假,休假30天,工资照发。第二次人流手术视为病假(特殊情况除外),医疗手续费按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女教职工在计划内怀孕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占用的时间,视同出勤;在计划内怀孕7个月后,每天给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授乳期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按上下午分别给予授乳时间30分钟(双胞胎或多胞胎累加),给予的时间视同出勤。计划内怀孕满7个月和授乳期间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
以上各种奖励,需经校计生办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后方为有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不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省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武汉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后,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五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和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六条  本校职工违反省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或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授予荣誉称号,并征收2000~5000元的计划生育费。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省条例的,由学校,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例妨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或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二)非法为他人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非法出具、伪造、出卖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童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上述行为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按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由所在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计划外生育的有关费用由学校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决定并组织征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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