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专利技术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广大教师、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维护学校和教师、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技术包括:
1 .发明专利;
2 .实用新型专利;
3 .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五条 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销售权等由学校享有。
第六条 发明人、设计人(以下统称发明人)是指对专利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第七条 学校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计划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确认。
第八条 发明人不得将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或私自转让。
第九条 发明人应积极协助学校对外转让专利技术。
第十条 在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服务、咨询等技术合同中,不得变相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发明人应对学校转让专利技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包括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繁殖材料等),并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学校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之前,发明人应与学校签订风险承诺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转让专利技术取得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10 % ,学院(系)、直属法人单位20%,发明人70 % 。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转让专利技术取得的收益,计算为发明人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校可以与发明人、中介机构就专利技术对外转让签订有关协议,协议对专利技术转让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发明人依据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代表学校全面履行义务后、方能按学校规定领取专利技术转让收益金,并负责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因履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处理纠纷(包括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学院(系、直属法人单位)和发明人按分配比例承担。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侵权纠纷发生的费用,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八条 因发明人故意或重大过错(包括多家转让、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发明人除退还已领取的专利技术转让收益金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因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解除时,导致学校退款,发明人应退还已领取的专利技术转让收益金。
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转让由学校科学技术部负责管理实施;专利技术对外投资入股或组建公司,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等对外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