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教字〔2008〕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允许学生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教育、教学质量第一的宗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学院(系)严格按照要求,控制转专业名额。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五条 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2.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港澳台侨学生申请转专业者;
5.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六条 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艺术类学生,外语类保送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降分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及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
5.部分外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学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或英语专业学习;
6.四、五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七年制专业,四、五、七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八年制专业。
第七条 各学院(系)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新生人数的10 %,接受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新生人数的10%。
第八条 转专业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
第九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系)实施细则,并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项工作,既要做好专业宣传、保证教学秩序,又要以学生为本,充分考虑学生具体情况,为学生提供服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