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分制收费及结算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分制收费及结算工作的开展,完善 学分制教学管理,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 理办法》(鄂价费规[2011]67 号)和《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 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字[2011]70 号) 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学生在每年秋季入学报到时,按学年度缴纳专业注 册学费和住宿费,并办理注册手续。学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和 住宿费标准以财务部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二、学生完成注册后方可取得选课资格。按照“选课- 试听-确认-缴费-上课”的原则,学生在确认所选课程后 1 周内需缴纳该学期的所有课程学分费;学生如未按期缴纳课程学分费,所选课程视为无效选课,将不能取得所选该课程 学分及后续注册、选课资格。
三、开学第 3 周以后开设的课程和 1 个学分的课程,学 生试听 1 次后选定。
四、学生申请认定在外校学习取得的学分时,如属学校 签订交流合作协议派出学生、或经学校认可的学生所在学院
(系)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派出学生,需缴纳课程学分费。 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五、学校认可的国际合作办学班学生,按合作协议或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执行,如协议或批文没有明确学费事项的, 按学分制收费和结算。
六、经学校认可的特殊类型学生,如国防生、培养方案总学分有较大调整的教改试验班学生等,学生在毕业时超出 培养方案总学分产生的学分费用,免收实际超出学分的课程 学分费。
七、在学生修满培养方案总学分的基础上,学校给每位 学生 6 个课程学分奖励。学生在毕业时所修总学分超出培养 方案总学分≤6 个学分,学校免收超出课程学分费。奖励学 分费在毕业学期结算。
八、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学分制收费的所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九、本细则由本科生院和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