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预算金额1-30万元维修与装饰工程项目
采购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维修工程的管理,规范预算金额1-30万元维修工程项目的采购与管理活动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14】1号)、《武汉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基建、维修工程财务管理细则》、《武汉大学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维修与装饰工程项目是指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实施管理的预算金额1-30万元的各类维修、装修及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各单位申报项目制定方案和编制预算。
第四条 预算金额1-30万元的工程项目立项程序按《武汉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五条 依据《武汉大学基建、维修工程财务管理细则》后勤保障部对预算金额10-30万元的项目进行初审,委托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咨询报告,后勤保障部按咨询报告报财务部审批后,方可安排实施。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后勤保障部初审后即可安排实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确定:
(一)对预算金额1-10万元的小型维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后勤保障部直接安排给后勤服务集团修缮服务中心施工。
(二)预算金额10-3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安排给后勤服务集团修缮服务中心施工,如因项目标准特殊或用户单位(自筹经费部分)另有要求,则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中标人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施工单位。
对有特殊专业要求、资质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和工期要求的项目,如防水工程、结构加固工程、钢结构工程以及空气净化、电力、热泵、暖通、消防工程等专业工程项目和涉及经费支付方式有限制的项目,由后勤保障部分管副部长组织维修办主任、副主任参加的专题会议,对潜在施工单位按质量好、信誉高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并以文字形式报部长批准后实施。
(三)对各单位自筹经费且规模在1-10万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可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该事项需经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后勤保障部审批后实施。预算金额在10-3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四)异地建设项目依照就近便利原则,可以推荐当地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五)后勤保障部负责有关材料的记录、立卷和归档。
第七条 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结算按《武汉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的规定》,《武汉大学基建、维修工程财务管理细则》等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