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
采购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4月修订)及《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1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采购和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择优选择社会信誉高、工程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承包单位。
第四条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由武汉大学基建管理部组织自行采购与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室外道路、管网改造、园林绿化、场平等工程施工;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下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含监理、控制价、技术评定、专项咨询)、检测等其它服务项目。
我校校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武汉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武大采购字【2012】4号)
第六条 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第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二)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为唯一专门代理,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条 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基建工程项目采购工作组,负责项目采购的组织工作,组长由基建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基建部相关人员组成。基建部组织的基建工程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监察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采购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接收资格证明文件和投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负责招标释疑;组织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负责聘请专家、确定评委。
(二)组织拦标价的编制。
(三)组织开标、评标;公示中标结果,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并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落实;负责采购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基建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