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财务部  文件字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7

 

武大财字〔2014〕96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4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4年12月16日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存货、债权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等)、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校名校誉等)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制和有效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在“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下,建立“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各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资产占用单位具体负责、管理责任到使用人”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将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各负其责,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具体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为:常务副校长,校纪委书记,分管设备、科技、基建、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总会计师等校领导;委员为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部、审计处、监察部以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绩效考核制度,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上级授权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并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对学校的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拟开办经营开发项目论证等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五)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资产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经营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具体的产权管理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推荐或委派学校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企业高管;审定、考核学校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任期和年度经营目标、保值增值任务数额;通过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参股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校国资委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校国资委会议决议与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按校国资委的要求,检查、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对全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四)负责办理授权范围内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对各类资产处置过程实施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证,根据校国资委的授权,办理资产投入相关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校国资委的要求,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汇总申报及上缴督办工作。

(八)负责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资产信息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校国资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汇报贯彻落实情况。

(十)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部、后勤保障部、文物保护管理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图书馆、信息中心、体育部、后勤服务集团等职能部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资产权证的申办、注销手续。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等申报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并参与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归口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企业股权等管理及其报表的统计和报告。

(六)定期向校国资委反映资产变动和存量状况等数据信息。

(七)国有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务部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预算的管理,建立资产总分类账、对外投资账。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评价,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处置、调剂调配的论证、审核工作。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的管理。

(四)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基建管理部负责全校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后勤保障部负责全校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及其维修,室外工程,家具等管理和定额配置;
(七)文物保护管理处负责全校文物、陈列品类资产的管理。

(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负责对出资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企业股权、商标权、管辖范围内经营用房的出租实施管理;

(九)信息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与使用,参与网络设备配置的技术论证,并负责网络设备处置、调剂的审核工作。

(十)体育部负责全校运动场馆、体育设施、设备等体育资产的管理。

(十一)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全校古树名木、珍贵花卉等植物类资产的管理;

(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由学校出资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驻外机构(研究院)等法人单位,分别对其法人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经营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占用部门,对自身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其日常清理清查,

(三)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报送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需求的资产难以通过市场租赁,或者租赁资产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须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按资产配置预算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和购置计划,从经费源头上防控资产的闲置与浪费。新增资产(含工程建设、修缮装饰等)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没有履行财务预算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新建。

各单位按预算购置资产,按照学校统一招投标管理规定购置;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及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及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及时到国资办登记、办理捐赠资产入账手续。学校自建资产由基建管理部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手续以及工程竣工决算,并将竣工资产验收凭证等相关资料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基建财务人员,由基建财务人员及时到财务部办理在建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和房屋、室外工程等固定资产的财务入账手续;同时由基建财务人员按照资产财务账金额,通知后勤保障部登记房产、室外工程等资产实物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须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支持学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占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分离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使用管理制度,相互制约,健全资产领用、交接手续,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规范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资产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 二十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各实物资产占用单位,应专项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实行对外开放、有偿使用、专人维护管理,坚持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的审批工作流程是:由拟投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清单、与拟合作方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草案、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拟创办公司章程等投资材料,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审核签署意见,送交国资办、并经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校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含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工作流程是:由拟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租出借资产清单、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承租承借方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租借用途,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交国资办审查后,提交给校国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是: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或出借)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国资委审查后,由国资办将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对外投资,经校国资委审查、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由国资办将相关材料上报教育部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校国资委审批,再由国资办上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校国资委审查、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由国资办将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由国资办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备案核准;学校国有资产(含房产)出租,原则上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资产占用单位、纪检监察部、国资办等部门监督,采取市场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出资企业中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和企业高管,须切实履行好经营性资产日常监管职责,在企业重大决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前,须事先向校国资委报告会议议题、提出建议并请示校国资委意见,校国资委在企业决策会议前应明确答复;严格按照校国资委的授权在会议中发表意见、不得越权表决,积极完成企业资产保值与增值任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各单位均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凡有借款的校内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学校及各单位均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通过奖励技术发明(设计)人企业股份等多种形式,鼓励科技人员将高新技术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投资企业,提升企业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国资办应对学校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分类建立国有资产档案实行专项管理,实时、动态、跟踪监管此类资产使用状况,并在学校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校国资委将制定资产收益的激励政策,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努力增加收入。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报废残值收入、其他资产收益等,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收益,由国资办、学校持股单位负责按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决议收回上交学校;学校资产获准对外出租、出借的,由出租出借单位按照与租赁(借用)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收入,上交学校;资产报废残值收入,由资产处置单位收到残值后及时上交学校;其他资产收益由负责收款单位上交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校内经营非法人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如旅馆、营业餐厅等)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将推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过渡到独立的企业化管理模式。目前以其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分别收取资产占用费,纳入经营成本,核算营业效益。

(一)占用固定资产(含房产)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收取折旧费(或房租);

(二)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参照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资金利息;
(三)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和年摊销额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学校大额资产处置须经校国资委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七条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查同意后,报学校上级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批后,报学校上级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查同意,再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资产处置工作的办理流程是:

(一) 申请单位填写《武汉大学资产处置表》,专家组在相应栏目签署论证意见;

(二)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武汉大学资产处置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三) 国资办在《武汉大学资产处置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四) 校国资委领导在《武汉大学资产处置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

(五) 校国资委会议、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六) 国资办将相关材料呈报学校上级备案或审批;

(七) 公开处置: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的公开处置、相关部门跟踪监督;

(八) 账务处理:国资办书面通知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对应的资产财务账、资产实物账的账务处理(资产划转或销账等),并负责资产处置档案的存档。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使用单位、纪检监察部、国资办等职能部门组成资产处置小组,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遵循学校对外投资工作流程及审批权限的规定,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过资产评估及审核备案、产权交易所挂牌等程序,公开竞价转让。

第四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财务上应设专账核算,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搬运费、力资费、拍卖佣金等必要处置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年末按要求统一交教育部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是学校明晰产权关系、确认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学校出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和企业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四十二条国资办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学校及各出资企业等法人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都必须通过国资办向学校上级申报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更、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国资办负责归口管理学校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工作。校内被评估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资产评估备案制和核准制。评估结果依次经资产使用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校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上级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手续。

第四十七条校国资委统一组织全校性资产清查。国资办负责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立项、清查结果确认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校国资委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特定经济行为,组织专项资产清查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日常资产盘点、核查等常规性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由国资办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第四十八条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审批工作流程及其权限是:由资产损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次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校国资委逐级审批、签署意见后,由国资办按以下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审计意见,经校国资委批准后核销,并报学校上级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国资委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学校上级审批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校国资委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学校上级审批准核销。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国资办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校资产信息联网运行及其网络化。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各司其职,及时录入资产数据信息,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的报告制度。包括:重大事项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学校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专项资产信息统计报告;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其上缴报告、企业月度报表、审计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国资办负责组织各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规定的资产信息报表的格式、内容及文字分析说明等要求,对其占有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等状况,及时进行统计报告。各单位资产信息报告须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运营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完成情况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报校国资委批准后施行。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经营性资产日常运营与目标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五十五条校国资委将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经济效益的评价与考核,尽快制定学校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和任期目标的绩效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通过建立企业经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经理层积极实现较大的资产增值目标,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十一章 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校国资委代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全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统一监督检查。纪委监察部、审计处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分别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资产归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承担管理范围内资产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责任,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向学校申报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有关事项的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其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国资委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四)出资企业中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和企业高管,未事先向校国资委报告企业重大决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等)、或未事先请示校国资委意见,或在会上未按照授权表达学校意见、越权表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

第六十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学校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投资经营的资产,不履行投资者职责、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一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折旧后账面净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销后余额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孰高原则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报校国资委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即废止。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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