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教函[2016]99号
武汉大学国际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武汉大学国际学生联合会” (简称联合会),英文名为Wuh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Student Union(简称“WISU”)。
第二条 武汉大学国际学生联合会是武汉大学在籍国际学生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自治组织,在武汉大学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国际教育学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来自其他各方面的建议和帮助。本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武汉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执行学校的方针、政策,按时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学校与国际学生的沟通协调工作,倾听和反映国际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代表和维护广大国际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
(三)组织国际学生开展学习、科研、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各种活动,倡导国际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促进国际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升素质;
(四)密切与国内外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协助学校联络国际学生校友,树立国际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成为中外文化的交流使者。
第四条 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办公室设有国际学生辅导员,对国际学生联合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武汉大学在籍国际学生,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不分国籍、民族、性别、年龄、语言、肤色、宗教信仰等,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国际学生联合会的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四)会员在会内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国际学生联合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国际学生联合会协助解决;国际学生联合会必须认真对待、负责处理。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个人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学校和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八条 国际学生联合会干部除履行上述义务外,必须做到公道正派,学习努力,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国际学生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国际教育学院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条 武汉大学国际学生联谊会(简称联谊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武汉大学在籍国际学生各所属国家选派代表组成。
(一)国际学生联谊会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国际学生联合会每年下半年选举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联合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联谊会国家代表中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国际学生联谊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国家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二)在召开国际学生联谊会之前,应成立国际学生联谊会筹备委员会(简称联谊会筹委会),其成员主要由上届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组成,负责筹备国际学生联谊会的各项工作。国际学生联谊会的国家代表由本国学生自主推选。
第十一条 在国际学生联谊会召开期间,
联谊会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联谊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联合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联谊会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国际学生联谊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联谊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上届国际学生联合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联合会的工作方针;
(二)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国际学生联合会干部;
(四)确认各国家推选的国家代表;
(五)征集、汇总提案,递交提案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六)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联谊会须由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国际学生联谊会表决重要决议时,需得到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联合会是本会的基本权力机构,由国际学生联谊会选举,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联合会由国际学生本科生分会、国际学生研究生(硕、博)分会构成。国际学生联合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设主席一人,执行主席两人(本科生分会一人、研究生分会一人),副主席若干组成主席团。
第十五条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宣传部、对外联络部、社会实践部、社团管理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为联合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联合会成员负责执行国际学生联谊会的决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并实施国际学生联合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联合会工作职责及其他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向上反映在校国际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学校学院对国际学生进行自治管理;
(四)在联谊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五)筹备下次国际学生联谊会。
第十七条 联合会选举产生的联合会主席团须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其成员分工经民主协商确定。国际学生联合会干部成员原则上任期为一年,可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国际学生联合会内具有最高效力,会内的任何其他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国际学生联谊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联合会提出修正案,联合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