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教函[2016]105号
武汉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武汉大学国际学生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国际学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国际学生,包括长期生、短期生和交流生。
第三条对国际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同时考虑国情和文化差异,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处分适当。
第四条国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应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国际学生在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违纪处罚,由该生所在培养学院决定,报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对国际学生在学习培养之外的日常管理方面的违纪处罚,由国际教育学院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存入国际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的各种评优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协助查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司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者;
(二)违纪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拒不悔改者;
(三)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邀约、伙同校内外人员作案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办法中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七)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八)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处分违纪国际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违纪国际学生开除学籍以下的处分,由国际学生所在院(系)根据违纪事实全权处理,处理结果报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对违纪国际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通告国际学生并由本人签字知晓,然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再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批准。涉及开除的报省教育厅备案,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限期出境事宜。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被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二)在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国际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四)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由所在院(系)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国际学生本人,由违纪国际学生签收。拒绝签字或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所在院(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
第十条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违纪国际学生家长和该生所在国驻华使馆。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报校国际交流部另行决定公布范围。
第十一条违纪国际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