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国别奖录取管理办法
来源:国际教育学院  文件字号:武大国教函[2016]85号  发布日期:2017-03-14

武大国教函[2016]85号

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

中国政府奖学金国别奖录取管理办法

中国政府奖学金国别奖即“国别双边项目”,是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学校以及国际组织等签订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协议或达成的共识而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

一、资助类别、期限及授课语言

资助类别

专业学习期限

汉语补习(预科)期限

奖学金资助期限

本科生

4—5学年

不超过2学年

4—7学年

硕士研究生

2—3学年

不超过2学年

2—5学年

博士研究生

3—4学年

不超过2学年

3—6学年

普通进修生

不超过1学年

不超过1学年

不超过2学年

高级进修生

不超过1学年

不超过1学年

不超过2学年

1.国别双边项目可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以及高级进修生。具体各国招收类别请咨询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

2.奖学金资助期限为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年限,包括专业学习和汉语补习(预科)的期限,原则上不予延长。

3.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本科生的授课语言为汉语。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研究生和进修生的授课语言一般为汉语,部分学校对部分专业可提供英语授课(详情请查阅中国院校和专业介绍)。

二、奖学金内容

1.全额奖学金

(1)学费;

(2)住宿费;

(3)生活费;

(4)综合医疗保险。

具体资助标准及内容请见“中国政府奖学金介绍”。

2.部分奖学金

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三、申请途径和时间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1月初至4月初,具体申请时间请向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查询。

四、申请条件

1.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2.学历和年龄要求:

(1)来华学习本科专业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25周岁;

(2)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作为普通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

(5)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申请流程

1.申请人须先向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了解国别双边项目招生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申请。

2.获得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推荐的申请人须自行联系奖学金院校,并获得学校颁发的预录取通知书。

3.获得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推荐的申请人须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网上填写申请信息,在线提交并打印《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4.申请人须按以下“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

5.国家留学基金委仅受理各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推荐人选的申请,不受理学生个人的直接申请。如申请人已获得学校的预录取通知书,留学基金委将据此安排;如未获得预录取通知书,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其申请院校进行必要调整。

注“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操作说明和“受理机构编号”,须向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咨询和索取。

六、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中文或英文填写)。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须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须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学习成绩单。中英文以外文本须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4.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本科生不少于200字,进修生不少于500字,研究生不少于8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5.推荐信。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6.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的光盘;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2张素描画、2张色彩画以及2张其它作品的光盘。

7.年龄不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文件。

8.来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申请人,须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复印件(原件自行保存,此表格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须英文填写)。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表》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有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无医师和医院签字盖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表》无效。鉴于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请申请人据此确定本人进行体检的时间。

9.如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接收院校出具的预录取通知书,请附在申请材料中。

10.如已获得HSK成绩报告,亦请附在申请材料中。

注:请按上述顺序将所有申请材料在左上角装订成册(一式两册)。无论录取与否,申请材料均不予返还。

七、录取及通知

1.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奖学金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转送有关学校安排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根据各国奖学金资助要求、奖学金院校的接收能力、专业学制要求及申请人的条件等,对申请人所选择的学校、专业、资助类别、奖学金期限等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学校确定录取结果。对于附有学校预录取通知书的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直接寄送预录取院校确认录取。

3.获得奖学金院校确认录取的申请人,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即可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来华学习。每名奖学金获得者只能获得一个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4.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7月31日前将《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由其将上述文件转交各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或学生本人。

5.奖学金获得者来华后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录取通知书》上明确的录取院校、学习专业及学习期限。

6.不能按录取期限来华学习者,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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